為什麼對文學作品的詮釋會這麼困難?原因在於,文學的文本不是只想要傳達一套明確的資訊而已,它是一套刻意模糊、迂迴、複雜的語言系統。顧城著名的詩作〈一代人〉只有兩行:「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 / 我卻用它尋找光明。」如果把它轉換成明確的資訊,也許就變成:「即使在文革這麼糟糕的年代,我還是不放棄追尋良善的東西。」兩相比較之下,雖然後者清晰明瞭,但是正因為太過於清晰明瞭,反而使得詩作中很微妙的感情和思考被簡化、削減掉了。
在這種情況之下,要知道什麼時候我們做出了「過度詮釋」,什麼時候沒有,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:我們要用什麼東西當作「正確詮釋」的標準?最傳統、最直覺的標準是「作者意圖」,也就是說,很多人認為,我們能不能從作品之中讀出「作者想要表達什麼」是最重要的事情。在這個標準之下,如果我們的詮釋出現了作者沒有想過的東西,那就是我們「過度詮釋」了。
但這個說法其實有很多問題。首先,有創作經驗的人就知道,讀者會讀出「作者沒有想過的東西」,幾乎是文學閱讀的常態。尤其如前所述,如果文學是一套刻意模糊、迂迴的語言系統的話,產生多種解釋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,只以單一的「作者意圖」來定生死,其實就和文學的本質矛盾了。我永遠記得伊格言在某次演講帥氣地說過:「如果我要表達的東西能夠三言兩語說明清楚,那為什麼還要寫小說?」而最困難的問題是,我們如何測量作者的意圖?因為我們沒有心電感應的能力,所以只有一個辦法,就是請作者自己說明,而這說明本身又是另外一個文本——嘿,我現在為了知道文本A(作品本身)在說什麼,結果得到了文本B,那我又如何知道自己對文本B(作者的說明)的詮釋有沒有問題?我們如何確定作者不會為了某些目的,在說明當中避重就輕、刻意模糊、扭曲甚至說謊?這不是在懷疑寫作者的人格,而是從嚴肅的知識態度上來說,作者意圖是一種無法探測和證實的東西,拿來作為標準是很危險的。
我認為,比較好的做法不是用「作者意圖」當作標準,而是用「文本表現」來判斷。什麼叫做「文本表現」呢?簡單說,就是在此時此刻,一個有經驗的認真讀者,能夠從該文本中合理推論出來的詮釋總和,就是它的文本表現。當然,在不同的時空脈絡下,我們可能會欣賞這個文本不同的部分,但是關於這個文本在說什麼,基本上會有一個大致的範圍。比如提到郭松棻的〈月印〉,我們不可能說他在影射318運動(因為時空不對,作者和當時的讀者都不可能預知未來)、不可能說他寫的是台中的故事(因為小說細節不支持這種說法)、不可能說他寫的是妻子為中華民國盡忠,大義滅親(因為故事的氣氛不對)⋯⋯在種種「不可能」的限縮之後,我們就會得到一個小而明確的範圍。大致上,不走出這個範圍就不會是「過度詮釋」。
當然,這樣說還是很抽象。因此,我根據過往創作和學術研究的經驗,歸納出幾項檢視「如果對單一作品有超過一種詮釋,哪一種比較好」的原則。限於篇幅,無法詳細說明,我僅簡單附列說明於後:
- 文本證據原則:所有的詮釋,必須在文本中找到至少一個細節支持。(沒有達成這個條件,就直接出局,無論它看起來多完美。)且越是抽象、不直觀的詮釋,需要越多的細節。
- 最大解釋力原則:一個詮釋,能夠解釋越多文本中的細節越佳。理論上,一個完美的詮釋就是可以解釋文本中所有細節為什麼會出現在那裡。
- 思路一致原則:在同一篇文本中,如果我們用某一種思路詮釋A細節,則所有同類型的A1、A2⋯⋯細節都必須符合這個思路。舉例來說,如果我們認為某作品中「藍色窗簾」是重要的象徵,那如果在別處出現「紅色窗簾」,則它也必然是重要象徵,否則我們的詮釋可能就是有問題的。
- 無矛盾原則:就算一種詮釋可以解釋文本中大多數細節,但只要有一個細節和此詮釋矛盾,這個詮釋就是無效的。
- 合身原則:一個詮釋越是能解讀出該一作品的獨特之處,而不是泛泛適用所有作品,就是越好的詮釋。比如說,「這部作品表達了人性」可能符合以上所有原則,但因為基本可以解釋所有的作品,毫無特殊性,所以就是一個不合身的糟糕詮釋。
最後,必須說明的是,或許有很多人會反對上述的做法,覺得不應該用明確的步驟和規則來解讀文學作品,因為這樣會壓抑文本的多元詮釋可能。但我認為,即使我們知道「唯一正確的詮釋」可能根本不存在,但這不意味著面對作品的時候,我們說什麼、怎麼說都可以。文學作品一旦寫出來、發表了,就進入了公共場域,它就開始對社會、對每一個單一讀者發生意義——這個意義不會是漫無目的的,而我希望建立的,就是找到一個比較精確的方法,能夠測量讀者和文本交會的瞬間,在每一個人心中發生的奇妙變化。
(刊載於《文訊》2015年4月號)